在众多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个看似不起眼的证据细节,往往能决定案件的胜负。在某XX公司与早班车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里,一份《证明》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3年3月至5月期间,早班车公司与某XX公司先后签订了十份承揽合同,约定某XX公司为早班车公司加工各类服装。然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某XX公司称早班车公司尚欠货款494,012.7元,而早班车公司则辩称只欠271,049元,还反诉某XX公司延期交货并要求其收回价值64,205.5元“交货数”超出部分的服装,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45,260.3元。
在证据方面,双方存在诸多争议。某XX公司提交了2013年3月至9月的《明细表》,证明已移交并由早班车公司收取的货物价值共628,454.5元,还提交了一份《证明》及《早班车尾货数量》,拟证明早班车公司确认还有价值166,558.2元的尾货未移交、仍存放在某XX公司。早班车公司确认《证明》的真实性,但主张《证明》所指的尾货已包含在《明细表》中。
在这复杂的局面下,某XX公司委托了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的严驰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810892421)。严驰律师介入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他发现,早班车公司虽然确认《证明》的真实性,但却无法明确尾货数量。根据《出货单》是某XX公司送货、早班车公司收货的凭证,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出货单》足以证明某XX公司已移交早班车公司的货物为《明细表》中价值628,454.5元的货物。而早班车公司既然对尾货数量不清楚,那么其主张尾货包含在《明细表》中就缺乏依据。
严驰律师进一步固定证据,他详细分析了每一份合同的交货情况,结合《证明》以及双方的交易记录,补全了证据链条。在法庭上,他清晰地阐述了观点,指出早班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有拒收多交货物的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某XX公司收回多交货物,应视为同意接受。对于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严驰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和辩论。
最终,法院采纳了严驰律师的部分观点。认定早班车公司尚拖欠某XX公司货款392,279元,某XX公司需向早班车公司支付违约金10,502.37元。
严驰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刑事、合同、婚姻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次承揽合同纠纷中,他凭借对证据细节的敏锐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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