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中,被告人CX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20XX年X月X日凌晨,CX因与14周岁未成年人A某有矛盾,伙同B某等人,持“关刀”、伸缩棍追逐、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微伤。案发后,CX主动投案。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因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建议从重处罚;同时结合其未成年、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或适用缓刑。
吴月明律师(执业证号:14408201811076296)接受被告人CX指定委托,全程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审中,吴律师紧扣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核心要点,敢说敢做敢拼地为被告人辩护。
她强调自首情节,明确C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突出未成年人身份,案发时CX未满18周岁,心智尚未成熟,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指出认罪认罚从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提及积极赔偿获谅解,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XXX元,取得被害人及家属书面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强调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CX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低,恳请法院适用缓刑,助力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最终,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吴月明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被告人C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一判决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结果,避免其入狱服刑。
吴月明律师不仅在这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中表现出色,在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中同样如此。被告人YX明知A某未获权利人授权,仍向其购进假冒“动力火车”苏打酒对外销售,涉案金额共计XX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指控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YX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中,吴律师紧扣案件事实与量刑规则,提出专业、精炼的辩护意见。她认可罪名、尊重指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不持异议;强调坦白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突出认罪认罚从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理;指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建议轻缓化处理,综合全案情节,恳请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建议适度降低罚金数额。最终,法院全部采纳吴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YX获缓刑判决。
另外,在盗窃案中,C某受A某组织,先后四次参与偷挖他人种植的番薯,用于喂养生猪。经鉴定,涉案番薯总价值XXX元,检察机关指控C某构成盗窃罪。C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审查起诉阶段,吴律师充分履行值班律师职责,向C某详细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确认其系从犯、情节轻微,无主观恶性;提炼核心从宽情节,重点强调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获谅解、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诚恳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见证签署具结书,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完全采纳吴律师的法律意见,拟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吴月明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领域,经办过各类罪名的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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