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律师行业多年,王顺友律师始终坚守专业立身、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维权至上的执业理念,坚持一对一全程跟进案件进度,如实告知案件风险。在处理案件时,注重事前防范、事中把控、事后解决,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下面以一起票据利益返还纠纷案件为例,展示王律师的办案原则是如何落地的。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第三人某铝塑公司签发两张合计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被告某银行分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2日。后因业务款项超付,汇票流转至某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支付票据对价。但因公司内部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及权利时效认知不足,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及票据权利时效内办理兑付手续,导致票据超期无法正常提示付款。此后,该公司多次与承兑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银行以无法确认其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无果。
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处理此案。王律师接手后,制定了一系列办案策略。首先,他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票据从出票人到第三人,再退回出票人,最后集团调配至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过程,证明该公司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其次,针对案涉票据存在的签章位置不规范、未记载背书日期等形式瑕疵,王律师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票据背书瑕疵系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然后,他精准适用票据利益返还法律规定,援引《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出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因自身未兑付票据而占有案涉40万元票据利益,构成法律上的利益留存,应当予以返还。最后,结合司法裁判规则,王律师合理主张利息及诉讼费承担,认为虽因某置业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票据超期,但在该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同时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庭审过程中,王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对被告银行的抗辩理由进行有力反驳。被告银行称无法核实某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该公司未能提供票据转让合同、交易流水及票据查验记录,不能确认其合法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利益返还仅限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第三人则表示与某置业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往来,对后续票据流转及权利归属不知情,不愿承担任何责任。王律师针对这些观点,通过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逻辑,一一进行了回应。
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王顺友律师在事前通过对票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和对案件情况的全面了解,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有效防范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事中,他在庭审中把控局面,对证据进行精准质证,对法律观点进行清晰阐述,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事后,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40万元的票据利益及相应利息,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问题。
王顺友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多个法律领域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真诚负责的服务态度,赢得了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的一致好评,执业期间零投诉,口碑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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