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友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2110416949),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他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始终坚守专业立身、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维权至上的执业理念。
在票据利益返还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第三人某铝塑公司签发两张合计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被告某银行分行承兑,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2日。后因业务款项超付,票据流转至某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支付了对价。但因内部人员对票据规则认知不足,未在法定期限内兑付,银行以无法确认合法持票权利等理由拒绝返还。
王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他认真阅卷,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还原了票据从出票人到第三人,再退回出票人,最后集团调配至置业公司的全过程,证明公司取得票据支付了合法对价。
针对票据背书存在的形式瑕疵,王律师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这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实体权利行使。他精准适用《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出持票人虽丧失付款请求权,但仍享有民事权利,银行占有票据利益应返还。在利息及诉讼费承担方面,他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主张银行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且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银行支付4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这一结果不仅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王律师的专业价值。
在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中,某电梯企业申请追加某置业公司两名现股东为被执行人。王律师作为其中一名第三人的代理律师,按时到庭参与庭审质证、辩论。他精准区分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的出资责任边界,指出案涉置业公司原始股东早已完成全额实缴出资,继受股东无重复出资义务。他主导梳理历史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等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完整还原原始股东实缴出资及资金使用事实。最终,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避免了企业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要求开发方支付质保金及利息,开发方委托王律师应诉并反诉。王律师快速梳理证据,锁定“先开票后付款”核心抗辩要点,及时提起反诉,主张施工方开具欠付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他精准核算,剔除不合理诉求,促成法院支持开发方合理诉求,同时明确了建设工程领域“质保金支付与发票开具”的司法裁判尺度,为企业提供合规建议。
王顺友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凭借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成功办理100+件案件,为众多企业和个人客户解决法律难题,赢得了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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