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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捕捞,竟获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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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6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靖松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201026711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192532623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徐靖松律师,曾长期实习于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熟知法检系统办案流程。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办理过多起影响较大的疑难案件,社会反响良好。 本人愿以“诚信为本、专业服务”的宗旨,为您提供尽职、尽责、周到的法律服务!您的满意就是对我大的回报! 徐靖松律师的专业领域为: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事务、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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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禁渔期非法捕捞,这在法律上可是明确的违法行为。然而,被告人殷XX在这样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最终却获得了缓刑判决。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曲折故事?律师又在其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让我们一起揭开案件的真相。
禁渔期非法捕捞,竟获缓刑判决?

在殷XX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渔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具进行捕捞作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然而,令不少人感到意外的是,被告人最终被法院依法适用了缓刑,并未被收监执行。这一判决结果背后,离不开辩护律师对案件情节的精准把握与有效辩护。

事情要从某年禁渔期说起。当时正处于休渔禁捕的敏感时期,被告人殷XX驾驶一艘无证皮筏船,擅自出海至胶州XX大桥附近海域,使用被国家列为禁用渔具的“地笼”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当殷XX收网返岸时,被正在巡查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缴获了大量地笼及渔获物。后经专业机构鉴定,殷XX所使用的“地笼”确属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种类。针对殷XX的违法行为公诉机关依法提起了刑事公诉,并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殷XX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其承担因非法捕捞行为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费用。

在这关键时刻,殷XX经过慎重考虑,委托了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的徐靖松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2010267111)为其提供辩护及代理服务。徐靖松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案件研究工作。他准确把握了本案中被告人所享有的多项法定从宽情节,包括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坦白)、初犯、偶犯等。在庭审过程中,徐律师围绕上述情节进行了充分、有力的阐述,成功地说服了合议庭对被告人殷XX适用缓刑,从而有效避免了被告人被收监执行的不利后果。与此同时,徐靖松律师还积极协助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全额预缴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相关的评估费用。这一主动履责的行为,充分展现了被告人殷XX真诚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为法院最终决定适用缓刑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此外,徐律师还协助被告人深入理解并依法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有效沟通与配合,简化了诉讼程序,大幅提高了案件的整体诉讼效率,同时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结果。

普法提醒:国家设立禁渔期以及明令禁止使用部分渔具,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日益脆弱的水产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渔期出海捕捞,更不得使用“地笼”等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如果不幸涉及此类案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或消极应对,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与处理,依法争取从宽处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在殷XX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在犯罪事实较为清楚的情况下,如何依法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乃至缓刑。徐靖松律师凭借对法定从宽情节的精准把握,以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熟练运用,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与此同时,他积极促成被告人在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通过实际行动弥补了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这一做法也展现了良好的办案逻辑与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从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到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徐靖松律师均进行了细致入微的研判与推敲,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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