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总有一些律师凭借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带来希望。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就是这样一位能在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律师。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让工人将炸药和雷管存于井下,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了关键的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其曾经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还有一起寻衅滋事案,被不起诉人孙某、毛某等四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认定,四人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某某贷款4.3万元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对孙某、毛某等四人不起诉。
另外,某女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被辽阳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某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宋某某确定网恋关系,单独或伙同该女子多次骗取钱财,该女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2022年5月19日,该女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铖律师抓住该女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等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该女子被决定不起诉。
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这些成功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他总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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