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眼的银行流水备注细节,竟成了一起诈骗案量刑的关键因素。在刑事案件里,每一笔资金往来的备注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定罪和量刑。
在这起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吕XX被公诉机关指控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峰律师(执业证号:13212202410843766)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开展了系统辩护工作。陈律师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存在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
基于此,陈律师制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一方面认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主张不应全部计入诈骗数额,力求降低涉案金额,从而影响量刑档次。
庭审中,陈律师指出,被告人虽使用多张银行卡收取款项,但其中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
在证据链的形成上,陈律师通过对各项证据的细致分析,将银行流水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证明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无关。其观点也被法庭审慎采纳。
最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实际未将全部指控金额XXXXXX予以认定。法院最终确认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计算方式:指控金额XXXXXX元-未认定差额XXXXX元),并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XXXXXX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这起案件提醒广大读者,在涉及资金往来时,一定要做好备注,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在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中陷入被动。同时,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细节至关重要,一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可能会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陈俊峰律师在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诈骗案中,他凭借专业的观察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有效降低了认定金额,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量刑结果,充分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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