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641XXXX5330.88元及违约金XXX.93元;支付原告质保金XXX.80元;原告在被告一欠付的747XXXX1955.61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5559.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一负担。
2020年7月,原告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昭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案涉工程。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2月23日双方确认结算总造价。截至起诉时,被告一尚欠进度款,且质保金按约定应于2025年10月22日支付。但被告一经营状况恶化、账户被冻结且涉多起未履行执行案件,原告依据不安抗辩权主张提前支付质保金。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住所一致,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方最初面临诸多难题。质保金支付期限未届满,被告一虽经营恶化但未明确拒绝付款,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举证困难。此时,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嵇成吉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5023)接手此案。嵇律师紧扣合同约定,成功主张违约金顶格计算;利用被告当庭自认“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援引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规则,促使法院突破合同约定期限判决提前支付质保金;针对一人股东,精准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以被告提交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证明后续持续独立为由,让法院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嵇成吉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本案中,他精准把握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有效运用一人公司人格混同举证规则,为客户追回款项合计747XXXX1955.61元,并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唯一股东连带责任双重保障。在发包方偿债能力严重下降的情形下,极大提升了债权受偿的安全性与效率。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承包方遇到问题要及时收集证据,善用法律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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