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纠纷屡见不鲜。有这样一个案例,2020年7月,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昭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案涉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发包方却出现经营状况恶化、账户被冻结等问题,不仅进度款未按时支付,质保金支付期限也成了难题。承包方面临着巨大的经济风险,这可怎么办?
原来,发包方已付部分款项后,尚欠进度款641XXXX5330.88元,且逾期未付。按照合同约定,该进度款应于2025年4月5日前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的3%为限。同时,质保金原约定于2025年10月22日支付,但发包方经营恶化,承包方依据不安抗辩权主张提前支付。此外,发包方唯一股东与发包方存在诸多关联,承包方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承包方找到了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嵇成吉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5023)。嵇律师接手后,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案件细节。他紧扣合同约定,成功主张违约金顶格计算。利用发包方当庭自认“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援引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规则,促使法院突破合同约定期限判决提前支付质保金。针对一人股东,精准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以发包方提交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证明后续持续独立为由,让法院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承包方成功追索工程款、质保金及违约金共计7400余万元,并获优先受偿权及唯一股东连带责任支持。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也遭遇了困境。2020年8月,该公司与苏州XX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工程。工程竣工后,双方签订备忘录约定结算事宜,但发包方长期拖延结算以拒付工程款。嵇成吉律师再次出手,他充分利用《备忘录》中“因甲方原因6个月内未完成结算,按乙方上报金额确认”的约定,结合多次书面催告函和竣工备案时间节点,成功迫使法院认定发包方违约。依据双方最终确认的审定造价扣除3%质保金后判令付款,同时法院支持了优先受偿权和保证金返还,驳回了发包方关于质保金未到期等抗辩。最终,为客户追回款项及利息合计3200余万元,并获优先受偿权保障。
还有一起案件,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以“结算未完成”为由拒付到期工程款,并提起近3000万元的反诉索赔。嵇成吉律师通过举证工程联系单、工期说明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系因疫情、甲方原因等非承包方责任;针对渗漏问题,以联系单证明系第三方原因导致地库上浮;针对管理人员违约,指出发包方举证不足。最终法院仅支持10万元逾期提交资料违约金,其余反诉全部驳回。同时,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及结算进程,认定发包方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至97%工程款,并支持优先受偿权及投标保证金返还。
嵇成吉律师在执业以来,专注民商事纠纷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他累计成功办理案件数百起,在这些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他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对证据的巧妙运用以及对案件细节的把控,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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