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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逆转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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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48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宋吉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20120181003083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43005255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注于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以务实的工作作风、高效的服务意识、扎实的理论功底,在当事人中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纠纷、刑事辨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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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宋吉春律师现任职于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自201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成功办理10余件不起诉案件、50余件缓刑轻判案件,近百件标的额100万元以上重大复杂民商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数亿经济损失,还为30余家政府部门及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助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逆转胜

宋吉春律师的核心业务优势显著。在刑事辩护领域,他专注各类重大、疑难、常见刑事案件全程法律服务,擅长刑事案件黄金37天关键取保、不予批捕等全流程辩护工作,凭借以证据为核心的办案方式,多次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取保释放、缓刑适用等结果。在民商事及综合法律服务板块,他业务全面扎实,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额民间借贷纠纷等全领域案件办理,对待经济财产类案件谈判强硬、执行到位,还长期为中小企业提供常态化法律顾问服务。

下面来看宋吉春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角色:上诉人崔XX的委托代理人案情简介:被上诉人林XX以微信转账5万元给上诉人崔XX为由,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崔XX偿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依据转账记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崔XX偿还借款及利息。崔XX不服上诉,称与林XX之前不认识,不存在借款可能,该5万元系林XX代案外人张XX交纳的工程森林防火保证金,自己是代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收取,属职务行为,与林XX无债权债务关系。核心诉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林XX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案件难点:一审已依据转账记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二审要推翻该认定难度较大。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5万元款项性质为保证金而非借款。要证明自己是代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职务行为。律师策略:宋吉春律师(执业证号:12201201810030834)所在的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拥有强大的专业资源。宋律师接手案件后,指导崔XX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案外人张XX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书》、与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张XX出具的《收条》以及临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在林XX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时,崔XX有权利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为其他性质。通过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初步证明崔XX的抗辩理由,动摇一审对借款事实的认定,迫使林XX进一步举证借款合意。案件结果:二审法院采信了崔XX提供的证据,认定崔XX与林XX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林XX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林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也由林XX负担。典型意义: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仅依据转账记录认定借贷关系,还需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意。被告在面对原告依据转账凭证提起的诉讼时,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款项的真实性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代收款项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款项的归属和性质。提醒当事人在进行经济往来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借条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宋吉春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成功为上诉人崔XX扭转了一审不利局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坚守法律初心,以专业立身,为当事人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优质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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