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先生进门时满脸愁容,询问自己签了和解协议,现在还能不能再找对方索赔。原来,2021年3月他因交通事故右腿严重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伤情未稳时,他被迫与被告方签订《和解协议》,获赔43.8万元后“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他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从法律角度看,《民法典》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但受害人事先已签协议并领取赔偿款,要撤销协议并非易事。
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盲目就赔偿项目重新计算,而是把诉讼重点放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田律师先深入分析案情,指出梁先生签订协议时伤情危重,缺乏充分判断能力,且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他明显不公,符合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之后,田律师指导梁先生收集后续多次住院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梁先生截肢与交通事故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庭审中,面对保险公司“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梁先生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他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先生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梁先生自担20%责任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结合广东地区办案经验,处理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要注重收集能够证明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的证据,像本案中的后续病历、鉴定意见等。对于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很关键。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当事人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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