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主张被告还款,但转账记录与协议数额存在差异,这成为案件的关键冲突点。接手此案的梁国权律师,执业多年,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XX起诉被告吴XX、黎X某,要求归还借款。原告最初掌握两份借款协议和转账记录,但转账记录中的部分款项无法与协议对应,且有现金交付无证据证明。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明确款项性质和借款实际交付情况的证明。
梁国权律师介入后,为被告黎X某展开证据补强行动。他让黎X某提交了《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送货清单》《收据》《户口簿》《离婚证》等证据。《离婚证》证明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离婚之后,黎X某没有签名也未收取借款;《送货清单》《收据》等证明借款涉及房屋为吴XX父母出资建造,建造时间早于借款时间。
庭审中,原告主张借款成立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吴XX虽确认借款协议,但对原告主张的借款给付情况不认可。原告认为被告应归还借款,被告黎X某则依据律师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梁国权律师强调借款发生在黎X某离婚后,她与借款无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XX向原告陈XX给付部分借款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认定黎X某无需承担责任。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注重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厘清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通过证据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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