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林先生与林某是叔侄关系。2017年12月,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下东山县的涉案房屋,并支付了全部房款。由于陈女士对购房事宜有异议,为顺利购房,林先生与林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某及其妻子彭某名下,林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先生夫妇是实际产权人,承诺无条件配合过户。
后来,林先生夫妇想把房屋过户回来,彭某却拒绝配合,林某虽同意但因妻子反对无法履行。无奈之下,林先生夫妇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汉涛律师已在漳州本地深耕民商事等领域6年,累计代理案件超百余件,涉案标的超5000万元,处理这类纠纷经验丰富。
在诉讼过程中,林某夫妇辩称房屋是共同出资购买,且已返还林先生购房款,《房屋产权确认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还称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才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信用社也表示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的约定不能约束他们。
刘汉涛律师所在的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接手案件后,他迅速展开工作。这位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本科的律师,执业证号为13506201910096514,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系统梳理了关键证据链:出资证据方面,有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全部购房款由林先生支付;权属确认文件上,有林某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通话录音里,林某承认房屋是林先生全款购买,愿意配合过户但受彭某阻挠;实际控制事实方面,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而被告是通过挂失补办新证。
面对被告“共同出资85万元”“已返还购房款”的抗辩,刘汉涛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被告陈述矛盾,款项与购房款不符,转账零碎且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用于本案购房款。他在庭审中还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调若房屋已转让,关键物品不应由原告持有,被告也不必挂失补办新证,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刘汉涛律师秉持“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法律权利”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十分严谨。在起诉之初,他及时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诉讼保全,防止被告转移房产。针对被告“《房屋产权确认书》系不得已出具”的辩解,他当庭反驳,指出其违背逻辑,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合理,判决确认房屋归林先生夫妇所有。虽然房屋已被抵押给第三人,但物权确认判决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要求被告涤除抵押权并配合过户奠定了基础。
对于普通人而言,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在这类纠纷背后,往往容易忽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也容易忽视保留出资证据等重要细节。遇到类似情况,首先需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出资凭证、协议等,必要时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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