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分别是不同时间签订的,借款数额共计若干元。她提交了转账记录,显示有多笔转账,还主张有一笔现金借款但无证据。还款方面,她称被告曾还款若干元。她认为被告吴先生建出租房欠债所以借款,而借款涉及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吴先生承认借款事实,但对借款给付情况不认可,还否认借款用于建造出租屋,确认借款为个人债务。被告黎女士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自己未签名也未收取借款。
处理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梁国权律师已经有十年有余的经验。他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凭借深厚的法学知识,面对这复杂的案件,他迅速投入工作。梁国权律师所在的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中38号之一,接手案件后,他仔细查阅了陈女士提供的转账记录、借款协议书等材料,还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深入研究。他的执业证号为14420201810069707,严谨的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都进行了详细核对。
在庭审中,梁国权律师有条理地进行抗辩。对于民间借贷是否成立的争议,他指出应当以两份《借款协议书》的意思表示为准,只有协议约定的金额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争议,他依据证据指出,借款实际交付数额应以转账记录为准,陈女士主张的现金借款无证据证明,不应得到支持。对于借款用途,他让吴先生明确说明借款并非用于建造出租屋。对于黎女士的责任问题,他提交黎女士的离婚证等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黎女士不应承担责任。梁国权律师不太喜欢打无准备之仗,他在代理这起案件时,坚持把每一个证据都整理得清晰明了,以严谨的逻辑进行辩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女士给付若干元及利息(以实欠数为基数,自某年月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梁国权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风格,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此前梁国权律师多次评选为律所优秀青年律师,他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同样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注意保留完整的借款证据,包括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等。如果涉及现金借款,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收条。同时,要明确借款用途和还款方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签订借款协议时,要仔细阅读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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