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女士仍选择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期间二人长期分居,形同陌路。更让李女士心寒的是,王先生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自立后,李女士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
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李女士离婚后可能无房可住,而王先生却能继续占有房子。面对这一困局,李女士找到了侯浩亮律师。侯浩亮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律专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处理婚姻案件经验丰富。
侯浩亮律师所在的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接手案件后,他深知本案的核心不是“争房子”,而是“争一个安稳的晚年”。他首先通过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基础。侯浩亮律师的执业证号为16101202310723330,他做事严谨细致,善于在复杂案件中寻找突破口。
既然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侯浩亮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的核心代理意见是:李女士为家庭付出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同时,侯浩亮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此外,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婚姻纠纷中,首先需要注意收集过错证据,像出轨、同居、家暴等证据,虽在离婚时不能让你“多分很多钱”,但却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争取法官内心倾向的关键。遇到“无证房”问题也不要放弃,如今法律工具更丰富,居住权就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当为孩子隐忍多年后,孩子成年,也请勇敢启动离婚程序,用法律为自己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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