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庄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ZXX和XXX称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被告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连带返还17.3万元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挖掘机属ZXX所有,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汇入QTT账户,QTT占有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其与另一被告共同返还。QTT对此判决不服,决定提起上诉。处理这类复杂的不当得利纠纷,王策律师已经有多年经验,他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已逾300件。
王策律师所在的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他迅速投入工作。这位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并取得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的律师,执业证号为12102201610409816,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开始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他仔细梳理案件细节,发现一审判决仅以挖掘机所有权来认定工程款归属,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二审开庭时,王策律师代表QTT进行了精准论证。他指出案涉工程由QTT与另一原审被告实际承揽施工,与原告无关;工程款属承揽人报酬,并非挖掘机的孳息。并且,原告没有书面承包合同,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而QTT和另一原审被告实际施工、管理并支出了费用,他们收取工程款是合理的,不构成不当得利。王策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直秉持“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在庭审中,他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为QTT据理力争。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策律师的观点,认为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原审被告XXX需返还原告施工款17.3万元及利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为QTT免除了17.3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遇到类似的经济纠纷时,首先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施工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要对法律关系有清晰的认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王策律师曾荣获“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他在处理商事纠纷时,兼具诉讼对抗的凌厉与商业谈判的柔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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