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建筑设备租赁业务十分常见。然而,中小建筑器材厂在与大型企业合作时,往往会遭遇各种难题。某建筑器材厂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2017年6月,该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为其提供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器材厂依约交付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器材厂。
这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朱俊健律师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等主张。
朱俊健律师所在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朱俊健律师发挥自己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的专业优势,首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从法律角度来看,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司合并注销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母公司作为100%控股方,需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同时,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即便钢模板无书面合同,但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能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此类经济合同纠纷时,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法律依据的精准运用。对于建筑设备租赁企业来说,要把租赁相关的权责关系详细地落到书面合同上,一旦遇到租金拖欠等问题,尽早通过诉讼或协商等合法途径完成权益主张。
这起案件表明,即便面对大型央企,只要合同关系明确、证据扎实,法律会保障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合并注销等状态变化不影响其应承担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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