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5月,经济紧张的DX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能获得报酬,网友承诺给取现金额5%的报酬,DX便同意帮忙。他带着银行卡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取现后将现金全部交给网友,自己获得报酬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DX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并协助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DX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涉及到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DX主观上是否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等问题。
储博刚律师所在的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DX本人委托后,储博刚律师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他本科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的背景让他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敏锐的判断能力。他仔细研读卷宗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阅卷笔录,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依据DX陈述以及阅卷情况,储博刚律师进行了全覆盖法律与案例检索,认为DX实施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他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对于本案的构罪认定缺少关键前提,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亦未能查证属实,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其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犯罪嫌疑人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其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储博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印证DX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并且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在本案中,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DX也没有明确的证据显示其主观上明知取现款项的违法性质,所以不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
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储博刚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就“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检察官进行交流。最终在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储博刚律师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储博刚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同样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和法律依据的精准运用。对于面临类似法律风险的人来说,在遇到可能涉及违法的情况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因一时利益而陷入法律困境。如果不幸卷入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律师收集证据、分析案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法律面前,证据和事实是关键,只要有合理的辩护和充分的证据支持,就能争取到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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