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请求书摆在面前,原告某甲希望结束与被告某乙的婚姻,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并分割共同财产。
接案第1天,盛春龙仔细阅读了原告提供的材料。了解到原被告2004年结婚,2006年育有一子某丙,婚后因性格差异常争吵,自2012年2月开始分居。被告坚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这使得案件变得棘手,因为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接案第3天,盛春龙开始指导原告收集证据。他让原告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同时收集双方吵架斗殴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以详细陈述作为补充。对于分居证据,他让原告提供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的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此外,还着手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立案后第5天,盛春龙再次与原告沟通,确认证据收集的进度,并对证据进行初步整理和筛选,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和有效性。
庭审当天,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被告坚持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盛春龙有条不紊地向法庭提交了收集到的各类证据,详细阐述了原被告感情不和以及分居的事实。在法庭辩论环节,他据理力争,强调根据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结案后,盛春龙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关联性至关重要。”这次经历让他在后续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尤其是对于感情破裂和分居证据的把握。他会提前指导当事人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盛春龙自2011年起在上海嘉定区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是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他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能,已妥善处理了数百件各类疑难、复杂的案件,还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3、2016、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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