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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彩霞律师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凭三招让隐名股东显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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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94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彩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81124032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381851383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于彩霞律师,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同时办理房产等家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析产,公司股权变更等业务,带领本所优质团队为各成功企业或个人提供全程各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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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股权代持关系的隐名股东显名化纠纷中,于彩霞律师有一套固定方法。她通过强调签名真实及履行行为印证协议有效,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排除抗辩,合理界定诉讼请求范围,成功为名义股东解除代持风险。在某起案件中,帮助名义股东实现了股权变更登记。
于彩霞律师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凭三招让隐名股东显名化

股权代持关系引发的隐名股东显名化纠纷案件里,于彩霞律师经常会遇到被告提出协议伪造、协议条件未成就等抗辩理由,为解决这些问题,她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应对方法。

第一步,确认协议效力。当被告主张协议系伪造时,律师会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并且结合双方后续的实际履行行为来印证协议的有效性,让法院不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认可协议本身的效力。因为签名是协议有效的关键要素之一,而实际履行行为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这两者相互结合,能有力地证明协议的合法性。第二步,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如果被告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为抗辩理由,律师会关注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参与情况。若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就主张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以此排除被告的关键抗辩理由。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中的重要规则,合理运用这一规则能为案件的走向提供有力支持。第三步,合理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律师会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避免盲目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等,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诉讼效率。

以2025年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后,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操作。在确认协议效力方面,她强调被告虽主张协议倒签,但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印证,让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在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上,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经律师梳理本案后,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的关键抗辩理由。在界定诉讼请求范围时,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于彩霞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不仅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有着出色的表现,在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公司商事、社区治理等多个专业领域也深耕不辍。她擅长案件整体研判、证据梳理、诉讼策略制定,注重事实与法律双重角度切入,精准把控案件风险点,善于沟通调解、兼顾诉讼与非诉解决方案,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后遇到类似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她都沿用这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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