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代持关系引发的隐名股东显名化纠纷案件里,于彩霞律师经常会遇到被告提出协议伪造、协议条件未成就等抗辩理由,为解决这些问题,她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应对方法。
第一步,确认协议效力。当被告主张协议系伪造时,律师会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并且结合双方后续的实际履行行为来印证协议的有效性,让法院不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认可协议本身的效力。因为签名是协议有效的关键要素之一,而实际履行行为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这两者相互结合,能有力地证明协议的合法性。第二步,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如果被告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为抗辩理由,律师会关注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参与情况。若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就主张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以此排除被告的关键抗辩理由。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中的重要规则,合理运用这一规则能为案件的走向提供有力支持。第三步,合理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律师会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避免盲目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等,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诉讼效率。
以2025年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后,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操作。在确认协议效力方面,她强调被告虽主张协议倒签,但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印证,让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在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上,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经律师梳理本案后,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的关键抗辩理由。在界定诉讼请求范围时,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于彩霞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不仅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有着出色的表现,在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公司商事、社区治理等多个专业领域也深耕不辍。她擅长案件整体研判、证据梳理、诉讼策略制定,注重事实与法律双重角度切入,精准把控案件风险点,善于沟通调解、兼顾诉讼与非诉解决方案,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后遇到类似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她都沿用这一流程。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