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借贷引发不当得利纠纷
在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原告A、B与被告C陷入了一场复杂的经济纠纷。原告A、B诉称,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因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他们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认为该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诉请被告C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被告C委托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的王国辉律师代理此案。王国辉律师从事法学工作近20年,曾在江西理工大学担任法学教师,有着深厚的专业理论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深入调查锁定争议焦点
接受委托后,王国辉律师迅速展开调查。他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为了还原事实真相,王国辉律师仔细查阅借条及原告A与被告C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原告A明确认可“总借款2000万元(含第三人D的600万元),还款约2100万元”,这与被告C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总计借款近2000万元”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多维度反驳原告证据
针对原告的诉求,王国辉律师从多个维度进行反驳。对于原告主张的“现金还款707.04万元”,他指出原告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同时,原告提交的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此外,王国辉律师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系,原告还款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820万元+第三人D600万元,原告A为担保人),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因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按LPR的4倍计算)。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驳回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专业辩护策略可复用
在本案中,王国辉律师展现出了精准的案件分析能力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他通过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围绕关键问题展开抗辩,利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有效反驳原告证据瑕疵,削弱其诉求的计算基础;强化法律逻辑论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有力辩护。这种先精准定位问题、再针对性反驳证据、最后依据法律进行论证的操作逻辑,在处理类似复杂经济纠纷案件时具有可复用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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