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了《某合作合同》,约定担任某职务,年薪50万元,每月支付3万元,剩余部分合同期满后考核拨付。工作的时候,XX不仅给该农业公司干活,还实际为公司的关联合作社做销售工作,工资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的。
后来,公司以XX没完成销售任务为由给他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月薪从3万元先后降到了2万元、1万元。合同期满后,公司就只给了20万元,剩下的30万元怎么都不肯给。
XX没办法,就去申请劳动仲裁,可仲裁委说“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他又起诉到法院,原一审判决也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时候,XX找到了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周英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锁定核心问题。她代理XX上诉到中级法院,提交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周英律师提出了几个关键主张。她认为双方实质是劳动关系,不是委托合同关系;XX一直在持续主张权利,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该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叫《委托合作合同》,但内容里有工作岗位、职责、考勤、规章制度这些,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所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且,XX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一直在向公司主张权利,还向劳动监察、政务平台等寻求过救济,没超过诉讼时效。另外,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销售合同,工作内容交叉,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要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不过,XX在备忘单上签字降薪,又没有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所以应视为双方合意。合同期满后电话沟通中公司同意支付8万元但附加了追回货款的条件,因为条件没成就,法院就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至于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证据不足,法院就没支持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这件事给大家提了醒,遇到欠薪问题,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像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这些都很重要。而且要在诉讼时效内持续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本案中,XX在仲裁和一审都不利的情况下,最终通过发回重审获得了4万元工资,成功实现了“从0到有”的突破。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功不可没。周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上百起,尤其擅长处理劳动纠纷等民商刑案件。她凭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的扎实功底,在二审中成功组织并提交关键证据,突破诉讼时效障碍,还准确对法律关系进行定性,让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保护。在她的努力下,为客户争取到了实际可执行的回款,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路上有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相伴,权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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