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和宁县城乡供水换供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协作协议,让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局集团有限公司陷入了工程款和保证金的纠纷。西XX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了宁县相关项目劳务工程,后签订退场协议书解除,但在工程款支付和保证金退还上与中局集团产生分歧。西XX建筑劳务公司遂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托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张志强律师处理此案。张志强律师从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3000余件,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还担任着三十余家大型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
抽丝剥茧的代理
张志强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研究双方签订的和退场协议书,梳理案件的关键要点。他收集整理了双方提交的各类证据,对关联性不足的证据进行筛选排除,确保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具有说服力。在仲裁庭组织的调解过程中,张志强律师据理力争,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面对被申请人不认可工程款及利息、认为退场结算金额为暂估且工程未验收保证金未达退还条件的答辩,张志强律师从约定和法律规定出发,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明确了工程款和保证金的相关事宜,被申请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20年5月8日和8月5日的庭审中,张志强律师充分展示证据,清晰阐述观点,为仲裁庭的裁决提供了坚实依据。
裁决与执行的胜利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最终作出裁决。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182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退还保证金2000元。同时,仲裁费383元,由申请人负担21元,被申请人负担352元。由于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将所负担仲裁费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申请人。最终,在张志强律师的努力下,80多万的工程款和保证金顺利执行到位,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
除了这起工程款执行案件,张志强律师还处理了多起类似案件。在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案件中,他作为XX庆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深入分析和关键事实的准确认定,成功让法院认定XX庆XX公司已付款未超过应收工程款,不存在超付事实。在行政诉讼中,他帮助重庆XX公司撤销了错误的工伤认定决定。在租赁纠纷中,为秦皇岛钢结构有限公司成功拿回200多万的租赁费。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张志强律师在建设工程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张志强律师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处理步骤。首先,全面审查和相关证据,找出案件的关键问题和争议点。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或仲裁策略。最后,在庭审或仲裁过程中,充分展示证据,清晰阐述观点,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这种严谨的处理方式,使得他在众多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结果,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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