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昭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案涉工程。工程于2023年10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2月23日双方确认结算总造价。然而,截至起诉时,被告一尚欠进度款641XXXX5330.88元,质保金按约定应于2025年10月22日支付,但因被告一经营状况恶化,原告依据不安抗辩权主张提前支付。此外,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住所一致,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嵇成吉律师接手此案后,仔细审查案件材料。他发现被告提交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是一个关键细节。在庭审中,被告当庭自认“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嵇律师紧扣合同约定,成功主张违约金顶格计算。同时,利用这一自认,援引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规则,促使法院突破合同约定期限判决提前支付质保金。针对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嵇律师精准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指出被告提交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证明后续持续独立。
在证据链的形成方面,嵇律师收集了合同、工程结算书、被告经营恶化的相关证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他的观点也得到了法庭的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进度款641XXXX5330.88元及违约金XXX.93元,支付质保金XXX.80元;原告在被告一欠付的747XXXX1955.61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约定、对方的自认以及股东财产独立性的证据等细节都至关重要。当事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特别是涉及到合同履行、对方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证据。
嵇成吉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以来专注民商事纠纷与刑事辩护,累计成功办理案件数百起。在这个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他凭借对细节的敏锐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充分展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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