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所在的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在周口地区颇具影响力。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擅长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类型案件。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熟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李鉴春律师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出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在主观意图方面,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且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之后,李鉴春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起“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律师要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其次,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可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再者,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至关重要,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能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最后,在申诉复查阶段,扎实的辩护意见能保持辩护成果。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刑民交叉案件中,法院对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逐渐严格,更加注重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因素。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像李鉴春律师一样,深入挖掘案件细节,准确把握刑民边界,通过有效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审前辩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律师应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慎审查。
除了这起合同诈骗案,李鉴春律师还办理过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2022年10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达20342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律师及时与承办案件检察官沟通,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他指出万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同时,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最终,检察官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提出的量刑建议也被检察机关和法院采纳,万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另外,在熊X偷越国境案件中,熊X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于2018年两次偷越国境。2024年1月,熊X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指出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与危害性与其他偷渡行为不同,且熊X具有主动投案、无前科等从宽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建议对熊X不起诉。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些案例都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各个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专业判断和有效辩护对于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关键作用。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将更加凸显,他们需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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