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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入户盗窃是加重情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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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14852人看过
导读:入户盗窃并不是法定从重的量刑情节,因为入户盗窃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犯罪的,当事人在入户盗窃的过程当中,就算没有偷到任何东西,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入户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入户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多种情形的一种类型。

刑法中入户盗窃是加重情节吗

一、刑法入户盗窃是加重情节吗?

不是加重情节,根据刑修八的规定,只要是入户盗窃即构成盗窃罪,不要求盗窃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所以,入户盗窃本身不是法定从重的量刑情节,而是构成盗窃罪的多种情形中的其中一种类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入户盗窃怎样认定?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1、“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三、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针对盗窃的这种犯罪行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主要有盗窃的过程当中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盗窃的对象是老弱病残,但入户盗窃不属于加重情节。入户盗窃在法律制度当中可以单独的被定罪,而且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偷到任何东西就可以免于刑事责任了,但对于入户盗窃的认定是很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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