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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万转让款纠纷中的诉讼时效精准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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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7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郑晓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920161074397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688341400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郑晓龙,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现任中共射洪市律师行业第四联合支部党支部书记、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委员。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 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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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标的额本息820余万元的项目份额转让合同纠纷,原告主张360万元转让款及467余万元利息,认为诉讼时效中断。郑晓龙律师精准识别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严格质证否定对方证据效力,反驳诉讼时效中断主张。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及再审申请。
820万转让款纠纷中的诉讼时效精准抗辩

20XX年,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法庭上,一起标的额本息共计820余万元的项目份额转让合同纠纷正在激烈交锋。原告方提出新的证据试图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希望挽回局面。而坐在被告席的郑晓龙律师沉着冷静,准备展开新一轮的抗辩。

这起案件中,原告A、B与被告A、B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后,原告要求支付剩余360万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息共计820余万元。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索要转让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郑晓龙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本科,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接案后,他迅速精准识别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结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付款约定、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依据当时有效的《民法通X》等法律规定,明确原告起诉已超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一审中,原告提交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郑晓龙律师逐一指出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为孤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针对原告提交的照片、录音等证据,指出原始载体无法核实、内容为原告单方书写等瑕疵,成功让法院不采信这些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时,原告又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郑晓龙律师指出新证人均与原告存在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部分证言日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关证据无法核实真实性。二审法院采纳其抗辩意见,维持原判。

再审阶段,原告申请再审。郑晓龙律师继续代理应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在处理完这起案件后,郑晓龙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会定期整理类似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诉讼时效等关键问题。在之后一起标的额较小的合同纠纷中,他凭借对诉讼时效的敏锐把握,快速为当事人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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