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在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正在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构成该罪,而坐在被告席一旁的唐观红律师,正准备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XXXX年X月,王X因生意失败欠债,为贷款将名下银行卡和手机卡寄给他人,其银行卡收到被害人共计XXX,XXX元转账,关联X宗电信诈骗案。公诉机关认为王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提出量刑建议。
唐观红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大学本科,现就职于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接案后,唐观红仔细研究案件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她指出被告人是为了贷款才提供银行卡,是被骗的。同时,唐观红强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虽称是为贷款提供银行卡,但除邮寄卡外无实际贷款申请行为,且其明知有债务无法正常贷款,其妻子及银行工作人员也曾告知不能出租银行卡给陌生人,可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他人犯罪。法院最终认定王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
在日常工作中,唐观红处理案件时极为细致。在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她逐笔核对了涉案的几十笔转账记录,梳理出清晰的资金流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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