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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缺席仲裁的工伤待遇争议,核心证据体系构建与法律精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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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2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宇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220221046280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3426936167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黄宇杰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拼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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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中,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且仲裁时故意缺席,双方就劳动关系、工资核算标准和支付责任存争议。黄宇杰律师构建核心证据体系,精准适用法律。仲裁委全部采纳其主张,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缺席仲裁的工伤待遇争议,核心证据体系构建与法律精准适用

20XX年,在一场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庭审中,仲裁员正询问申请人谭X委托代理人对被申请人广东XX公司缺席的看法。坐在申请人席的黄宇杰律师镇定自若,有条不紊地开始阐述已准备好的代理意见,这场庭审是他维权策略的重要战场。

本案是申请人谭X与被申请人广东XX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与工伤事实确认、工资核算标准(约定与实际发放不一致)、未参保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黄宇杰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工伤赔偿等领域。

接案后,黄宇杰律师以“证据锚定+法律精准适用”为核心策略开展工作。他首先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三类关键证据,构建起核心证据体系,夯实了案件基础事实链。针对工资标准争议,他援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主张以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核算的法定依据,解决了基数认定难题。同时,他重点强调案涉项目未参保工伤保险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锁定被申请人的全额支付责任。此外,针对被申请人故意缺席的情况,他提前梳理仲裁程序要点,确保仲裁委充分审查己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全部采纳黄宇杰律师的合理主张,作出缺席裁决(案号:(XXXX)X劳人仲案字第XXX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持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法定标准核算);裁决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支付义务。

在另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中,黄宇杰律师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迅速查阅大量法律法规,仔细比对案件细节,精准指出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偏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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