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二审审理。庭审中,上诉人宁波XX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多项上诉理由,包括工程延期竣工责任、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主体、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等问题。坐在被上诉人席上的汪家道律师,神情专注,准备对这些问题一一回应。
这起纠纷源于2017年1月18日,被上诉人浙江甲X公司(中纬XX)与上诉人宁波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纬XX承建上诉人年产45万立方米轻质瓷化真石保温建筑板(块)生产线项目一期厂房工程。之后双方又签订了《宁波XX公司一期厂房设备基础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工期延误等方面产生争议。中纬XX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利息、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等,上诉人则反诉要求中纬XX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等。
汪家道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2016年开始执业,主要处理建筑工程纠纷等案件。接案后,汪家道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了各项条款的约定。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工程延期竣工责任问题,汪家道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指出,涉案工程消防工程由上诉人另行委托案外人施工,导致竣工验收延期,责任在上诉人。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应按照合同执行。
在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涉案工程水电项目甩项之前由中纬XX施工。汪家道质证认为这些证据三性均有异议,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法院最终审查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中纬XX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拖延竣工验收的违约金等,中纬XX支付上诉人工期延误违约金,双方相抵后上诉人尚需支付中纬XX1618848.15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日常工作中,汪家道律师会对每一个案件的合同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建立详细的案件档案。在另一起建筑工程纠纷中,他通过对合同中隐蔽工程验收条款的精准解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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