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拒赔,厘清营运事实与提示义务

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拒赔,厘清营运事实与提示义务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85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更多>
导读:交通事故赔偿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商业险应免赔。戴丽萍律师厘清事故发生时车辆未营运及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事实。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内担责。
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拒赔,厘清营运事实与提示义务

20XX年XX月,在法庭上,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正在进行二审庭审。保险公司方律师慷慨陈词,坚称杨X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商业险应免赔。而坐在被上诉人代理席的戴丽萍律师,神情镇定,有条不紊地准备着应对之词。

这起案件中,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

戴丽萍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主要处理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等民商事争议案件。接案后,戴丽萍律师首先详细调查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她通过调取杨X的车辆行驶记录、平台订单信息等,确定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同时,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戴丽萍律师仔细研究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她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一审时,保险公司认为杨X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商业险应免赔。而戴丽萍律师通过扎实的调查和法律分析,在二审中有力反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戴丽萍律师在处理类似保险纠纷案件时,都会更加注重对保险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审查。在之后一起车辆保险赔偿案中,她同样通过仔细审查保险合同,发现保险公司在条款提示方面存在漏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