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在法庭上,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正在进行二审庭审。保险公司方律师慷慨陈词,坚称杨X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商业险应免赔。而坐在被上诉人代理席的戴丽萍律师,神情镇定,有条不紊地准备着应对之词。
这起案件中,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
戴丽萍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主要处理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等民商事争议案件。接案后,戴丽萍律师首先详细调查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她通过调取杨X的车辆行驶记录、平台订单信息等,确定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同时,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戴丽萍律师仔细研究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她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一审时,保险公司认为杨X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商业险应免赔。而戴丽萍律师通过扎实的调查和法律分析,在二审中有力反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戴丽萍律师在处理类似保险纠纷案件时,都会更加注重对保险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审查。在之后一起车辆保险赔偿案中,她同样通过仔细审查保险合同,发现保险公司在条款提示方面存在漏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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