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员工曾X索要约13.3万元劳动赔偿的仲裁申请时,公司管理层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他们深知,一旦败诉,公司不仅要承担这笔不小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
曾X于2018年10月入职该教育科技公司,担任市场总监,月基本工资2万元加提成。2024年5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曾X的劳动关系转至关联公司在线教育公司。2025年10月15日,曾X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教育科技公司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每月少发工资1万元,要求补发共计8万元;要求支付2024年5月工资5000元;要求支付2018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3333.33元。
面对这一复杂且棘手的案件,教育科技公司委托了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的尹绪梅律师。尹绪梅律师是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她从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在股东纠纷、离婚、继承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她曾任某新三板科技公司首席法务,现任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商事部首席合伙人。
尹绪梅律师接案后,迅速投入工作。凭借多年承办案件的经验,她首先梳理出案件的关键时间节点,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8年10月11日至2024年5月31日,仲裁申请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时效起算点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即2024年5月31日。
申请人曾X提出“时效中断”主张,认为其劳动关系转入关联公司,教育科技公司与在线教育公司属同一主体,时效应从其从在线教育公司离职之日(2025年6月23日)起算。曾经担任过上市公司首席法务的经历让尹绪梅律师知道,两家公司虽为关联公司,但均为独立用工主体,劳动关系非因个人原因转移,并不等于权利义务承继。她明确提出法律意见,指出仲裁时效不因此重新计算,且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申请人未在劳动关系解除后1年内主张权利,已丧失胜诉权。
在仲裁庭开庭审理中,尹绪梅律师围绕时效问题进行了清晰、有力的陈述,并引导仲裁委关注申请人自身对权利行使的懈怠。她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教育科技公司进行了有效的辩护。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教育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31日解除,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请求事项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提出仲裁申请,确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依据相关法律,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尹绪梅律师秉持“专业立身、商业+行业思维、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成功为教育科技公司避免了约13.3万元的经济损失,实现了“程序抗辩定胜负”的高效胜诉,也再次展现了她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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