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收到一审判决,得知仅由于某某个人返还5万元,某人力公司及股东不承担责任时,她陷入了深深的绝望。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为了能获得一份心仪的工作,支付了定金,却遭遇如此波折,原本以为公司会承担责任,可一审的结果让她的希望几乎破灭。
王女士在2023年10月,通过于某某签订了《岗位推荐协议书》,约定由某人力公司为其推荐沈阳某民办学院教师岗位,她当日便向于某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协议及收款凭证均加盖了某人力公司公章。然而,岗位推荐事宜最终未能落实,当她要求退款时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提起诉讼,可一审的判决却让她大失所望。
在这关键时刻,王女士找到了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佟新宝律师。佟新宝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深耕于劳动争议与合同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
接手案件后,佟新宝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的研究中。他深知表见代理认定的重要性,开始围绕“代理权外观”与“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大要件进行深入分析。曾经办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证据是关键。他仔细梳理于某某的股东身份、代账会计职责、公章使用记录等,证明其行为客观上形成了代理表象。同时,他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某人力公司应对王女士“非善意”承担举证责任,而该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针对一审法院混淆“介绍工作”与“代办工作”的错误,佟新宝律师指出某人力公司经营范围含“人力资源服务”,岗位推荐属其业务范围;同时强调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模式的合法性,王女士通过公司推荐应聘具有合理性,主观无过失。
在二审中,佟新宝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法院认定于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人力公司应承担法律后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于某某与某人力公司共同返还王女士委托款5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于某某与某人力公司负担。
佟新宝律师始终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的办案原则,不放过任何有利细节,不拖延任何一个关键节点。他认为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胜诉不是终点,帮当事人真正解决问题、拿回应得的权益,才是他执业的全部意义。此次案件的成功,正是他执业理念的完美体现,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复杂民商事纠纷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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