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脚手架工程中心(A中心)收到一审仅能获得70%已结算租赁费的判决时,负责人感到无比绝望。本以为有理有据的诉求,却在一审中未能得到充分支持。A中心与某大型建筑集团(XX集团)就《架设工具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进行了结算,然而XX集团在结算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以“未就租赁物的损耗和丢失费用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全额支付已结算的租赁费。A中心认为XX集团的行为构成违约,遂提起诉讼,可一审法院却采信了XX集团的部分观点,机械引用合同条款,做出了不利于A中心的判决。
在这困境时刻,A中心找到了尹绪梅律师。尹绪梅律师是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商事部首席合伙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从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她曾任某新三板科技公司首席法务,现任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商事部首席合伙人,还担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高级企业合规师,同时拥有心理咨询师证书。
尹绪梅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案件经验,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和相关合同条款。她注意到一审法院未考量未按时结算的原因及责任归属,未能合理保护A中心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中的“当租赁结算总额超出合同总价10万元或超过合同总价20万元(孰低)时,必须重新签署采购合同或补充协议”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曾经担任上市公司首席法务的经历让她知道,对于格式条款的认定和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在二审中,尹绪梅律师重点指出,XX集团既未重新签约或签订补充协议,也未将租赁物退还,且至今仍在继续使用租赁物,至少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A中心有权在本案中主张后续发生的租赁费,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明显不当。在二审开庭中,她充分论证了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强调法院不能以“未达成费用一致”为由拒绝支付已结算租赁费,更不能忽视XX集团长期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事实。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尹绪梅律师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机械引用合同条款,未合理保护A中心的合法权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A中心有权主张后续租赁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A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及XX集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尹绪梅律师始终秉持“专业立身、商业+行业思维、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A中心扭转了不利局面,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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