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x年以来,张X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以偷渡方式先后5次非法出入中国与缅甸边境。20xx年x月x日,张X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身涉案行为。之后,张X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山东省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xx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某市公安局以张X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xx年x月移送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于张X来说,这无疑是一场巨大的危机。一旦罪名成立,他将面临刑事处罚,这不仅会影响他个人的前途,还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他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不知道该如何面对这一切。而且,从案件本身来看,张X确实存在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证据确凿,这给辩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就在张X感到无助的时候,他找到了王永强律师。王永强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704201810020851,服务地区主要是山东-枣庄滕州市。他毕业于山东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与成熟的办案思路。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专精于传统普通刑事辩护,对案件定性、证据审查、量刑辩护均有成熟实操经验。
王永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启动辩护工作。他凭借承办700余件案件的经验,深知全面了解案件的重要性。他第一时间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链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精准拆解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与辩护切入点。同时,多次会见当事人张X,完整听取其对涉案事实的陈述,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及自首情节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案件办理期间,检察机关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曾经办理过众多刑事辩护案件的经历让王永强律师知道,这是完善辩护思路的重要时机。他持续跟进补侦进展,结合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进一步固化当事人的从宽处罚情节,最终确定了以“犯罪情节轻微+法定从宽情节”为核心的不起诉辩护方案。
最后,王永强律师积极开展与检方的沟通工作。他多次与案件承办检察官沟通,全面阐述辩护观点,并提交了书面不起诉辩护意见。在意见中明确提出:当事人张X虽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案件办理全流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综合全案来看,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充分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该院认为,张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20xx年x月,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式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永强律师秉持着“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务实高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成功让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最大程度降低了案件对当事人个人及家庭的影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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