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陆XX发现被告曹XX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依旧拒不搬离自己的房子时,他的内心充满了绝望。自己的房子无法收回,正常的生活和使用计划被打乱,多次沟通无果,陆XX陷入了深深的困境。
2013年5月5日,陆XX与曹XX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曹XX承租陆XX位于濮院镇锦苑社区凯旋路南侧881号店面房三间及二楼套房一套,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租赁期间,曹XX未经陆XX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在合同到期前,陆XX已就续租事宜与曹XX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合同到期后,曹XX却一直居住在内拒绝搬出。
陆XX在无奈之下,找到了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的沈沁梅律师。沈沁梅律师拥有14年的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13304201211702004。她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多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处理买卖合同、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案件,在民商事诉讼类案件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接手案件后,沈沁梅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她深知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证据的收集和法律关系的梳理。首先,她协助陆XX收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手机短信等,以证明陆XX有权出租房屋,以及双方就续租事宜进行过协商。
在庭审过程中,曹XX辩称其已支付了2015年5月起的房租订金9000元,并投入了60000元进行装修,若陆XX要求腾空房屋,则应返还双倍订金及装修费。沈沁梅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指出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曾发生过空调、瓷砖交易,且曹XX并无证据证实其于2015年2月13日转账给陆XX的9000元即为续租款,结合双方之间关于租金支付的惯例,有力地反驳了曹XX的辩解。
同时,对于曹XX未经陆XX同意擅自装修房屋的问题,沈沁梅律师依据《合同x》和相关司法解释,指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沈沁梅律师的意见。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881号的3间店面房以及2楼的1间套房中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拆除并将前述房屋腾空后交还给原告陆XX;并按每年99000元的标准向原告陆XX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上述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沈沁梅律师秉持“法为基石、情为底色、信为准则”的职业理念,将专业素养与人文关怀深度融合,在这起案件中,她用法律的力量守护了陆XX的合法权益,传递了法治的温度与力量。她以专业、严谨、温情、高效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成为众多企业与个人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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