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颖律师从2014年5月正式执业,至今已办理了各类法律事务五百余件,是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也是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她在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
在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法律事务中,该央企承接工程后,把工程交给了实际施工人吴XX。为了操作方便,央企请求吴XX借用其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同时还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之后,央企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将劳务公司及吴XX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
吴XX和劳务公司在面对央企的起诉时,陷入了困境。他们深知如果败诉,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时,他们找到了陈颖律师。陈颖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法律事务的调查和分析中。
她围绕法律事务真实施工关是展开了大量的举证和论证工作。通过仔细研究合同、查阅相关资料以及与委托人沟通,陈颖律师发现,虽然吴XX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上他负责了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等工作,是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央企通过拆分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处理涉案工程,本质上并不能改变吴X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陈颖律师清晰地阐述了从己的观点。她指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是的真实主体应为该央企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她的论证有理有据,逻辑清晰,让法官和对方委托人都对法律事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不予支持该央企请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所有诉讼主张。这一结果让吴XX和劳务公司松了一口气,也彰显了陈颖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
除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法律事务,陈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张XX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陈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她通过会见委托人、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她提出,张XX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主要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XX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切实减轻了委托人的刑罚后果。
在习甲X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介入法律事务后,她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委托人,详细了解其接触相关组织的时间、经过、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具体行为情况,并据此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她提出,本案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由于委托人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即当然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及相应社会危害性。同时,从现有证据及法律事务情节来看,委托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法律事务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在司X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律事务中,陈颖律师接受委托人司X某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司X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律事务性质重大,法律后果严重。陈颖律师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委托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是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委托人仅是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并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同时,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成立,则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司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事务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执业十二年来,陈颖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清晰的办案思路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获得了众多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她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尽责、审慎”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法律事务,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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