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作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担任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还是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具备全国法院的诉讼实践经验。她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公司类法律事务。此次,她在一起共有争议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共计9,274,798.27元。原告童某户籍在册,她认为从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请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是涉案房屋承租人,与其配偶沈某、女儿童某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此案。另一被告诸某及其妻女户籍也在册。原告主张其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还称被告童某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分割补偿款。而被告童某一方则认为原告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李晶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她详细梳理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仔细查看每一份文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她发现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而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同时,她还深入调查了户籍变动记录和居住情况,收集到了原告家庭曾获得福利分房的证据。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这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并且,通过走访邻居和相关人员,李晶律师确定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
在法庭上,李晶律师向法官指出:被告童某变更承租人程序合法,原告从未提出异议,这表明原告对该变更的认可。原告家庭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同时,她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李晶律师在这起法律事务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工作态度,精准识别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关键证据,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超六成的征收补偿款,有效维护了长期实际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她不仅熟悉合同争议、刑事法律事务、知产法律事务、房屋征收争议、名誉权争议、婚姻家庭、公司争议等各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还担任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调解员以及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获得过WHO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精神卫生和心理支持记录等荣誉。她所服务的客户包括大型央国企,所内长期代理美的集团、中粮集团等客户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涉外知识产权代理经验。此次法律事务的成功处理,再次体现了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