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泽阳作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300余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五载有余,成功办理相关法律事务200余件。以下聚焦其在几个刑事法律事务庭审中的30分钟对抗。
开庭后第5分钟,在胡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庭审中,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官开始宣读起诉书。检察官指出,20年10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从己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出租给对方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该银行卡涉案流水总额达人民币336.00元,其中有核实电信诈骗案被害人一名,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资金曾打入涉案银行卡中。此时,凌泽阳律师坐在辩护人席上,身体微微前倾,认真聆听,手中的笔在笔记本上快速记录着关键信息。
开庭后第12分钟,进入质证环节。检察官出示了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以及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凌泽阳律师仔细查看每一份证据,当看到汇款凭证和交易明细表时,他将其从证据材料中抽出,放在一旁,似乎在思考着什么。随后,他起身向法官示意,开始对证据进行质证。他指出,从汇款凭证和交易明细表来看,虽然能证明资金的流向,但不能确凿地证明胡某某主观上明确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法官微微点头,认真听取凌泽阳律师的质证意见,同时用笔在笔记本上记录。
开庭后第20分钟,凌泽阳律师着重强调了胡某某具有从首情节。他向法庭说明,20年11月1日,胡某某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从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给另案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交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法官在听到这些内容后,再次看向凌泽阳律师,眼神中透露出关注,随后将相关内容记录在庭审记录中。
开庭后第25分钟,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庭审中,检察官开始陈述指控事实。称被告人林某某通过“飞机”软件与上家商议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并获取好处费,20年8月2日在宁夏银川市拿取陈某某被诈骗资金13万元,8月5日在内蒙古赤峰市XX拿取王某某被诈骗资金10万元,8月6日在赤峰市镇拿取张某某被诈骗资金7万元时被当场抓获,其帮助转移的现金涉及三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30万元,违法所得10400元。凌泽阳律师同样认真记录,并不时在一些关键内容下画上横线。
开庭后第30分钟,进入证据质证阶段。检察官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凌泽阳律师对其中的视听资料,如手机截图和抓捕视频进行了重点质证。他指出,手机截图的来源和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核实,抓捕视频的拍摄角度和时间记录可能存在误差,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当时的情况。法官听后,请求检察官对这些问题进行说明,检察官开始在从己的材料中寻找相关依据。
开庭后第35分钟,在卿某某涉嫌盗窃罪的庭审中,由于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讨论,主要围绕证据和不起诉理由展开。凌泽阳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卿某某具有未成年人、从首、认罪认罚、初犯、所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官在听取意见后,与检察官和凌泽阳律师进行了交流,对相关证据和情节进行了进一步的询问和核实。
在这30分钟的庭审对抗中,凌泽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在不同法律事务中为被告人积极争取合法权益,对法律事务的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他在多个刑事法律事务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也体现了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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