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里,发包方与施工方的矛盾屡见不鲜。此次,某建设公司(施工方)承建了发包方开发的住宅项目全装修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但发包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还主张其中10%的款项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的程杰律师接受施工方委托后,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程杰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办理过1000+案件,在各类诉讼与非诉业务上都有涉足,这为他处理此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确立了清晰的代理方向,坚决主张工程款债权,并有效化解发包方提出的两项核心抗辩。
针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程杰律师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也完成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对于发包方所主张的卫生间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程杰律师在庭审中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有力反驳。一方面,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发包方就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该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处于不确定状态。程杰律师作为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有着从行业规则层面审视问题的视角,他成功引导法庭将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而非陷入尚在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
对于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程杰律师深入剖析。他凭借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向法庭主张该约定应属无效。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而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因此,该约定因缺乏必要条款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应按审计确定的金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全部工程款。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施工方的判决。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质量抗辩,法院认定发包方已另案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中以不确定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主张抵销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以房抵款”的约定,法院认定该约定因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该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
这起案件不仅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它厘清了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款支付与以房抵款的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范例,也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和推动行业规则完善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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