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件中,加班工资争议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很多劳动者在面对加班却没有相应报酬的情况时,往往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袁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
袁某入职科技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公司每月第一周周六统一安排“学习日”,然而却未支付加班工资。袁某离职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但在仲裁阶段,袁某的诉求未得到支持。在这个关键时刻,袁某找到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李红丽律师,委托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红丽律师拥有7年的执业经验,年均办案近百件,以劳动工伤案件为主。她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支部副书记。她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还拥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并且,她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她还获得过众多荣誉,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同时,她还是高级劳动管系管理师。
接手案件后,李红丽律师深知“学习日”是否属于加班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她主张,公司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系为经营管理需要安排,应认定为休息日加班。为了夯实加班事实证据,李红丽律师仔细收集并结合考勤、员工手册、生效判决等材料,固定了休息日加班时长与计算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提出“学习非加班、已调休”等抗辩理由。李红丽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有力地进行了反驳。她精准定性“学习日”性质,明确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属于加班范畴,不受内部“不视为加班”规定约束,合法有据。
经过李红丽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判决结果为:被告向袁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驳回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这一判决成功维护了劳动者袁某的合法报酬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李红丽律师认为,公司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活动,如果是为了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且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就应当认定为加班。劳动者在面对类似情况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本案中,李红丽律师通过精准的案件分析、扎实的证据收集和专业的庭审抗辩,务实维权,成功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为袁某争取到了应得的报酬。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遭遇劳动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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