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江苏某新材料公司因对山东某工程公司享有债权,而将侯马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代为支付3258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时,这场官司的分量不言而喻。在商业活动中,这样的大额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江倩倩,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经济领域相关案件就有400余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位权等纠纷处理上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还具有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此次,她受侯马两家企业的共同委托,代理这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
接受委托后,江倩倩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深知代位权纠纷案件的复杂性,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在研究案件时,她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突破点。首先,她仔细审查了山东某工程公司与侯马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通过大量的调查和分析,她发现山东某工程公司对侯马企业不存在到期债权。相关合同未验收、未结算,质保金也未到期,这就意味着山东某工程公司目前并没有权利要求侯马企业支付款项。
同时,江倩倩律师还对债权转让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她发现债权转让真实合法,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在庭审中,江倩倩律师围绕这些核心观点,在一、二审中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向法庭清晰地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法律层面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在本案中,山东某工程公司对侯马企业的债权存在争议、未到期、未结算,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江倩倩律师强调,法律规定的代位权行使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不能随意滥用。
最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驳回江苏某新材料公司3258万余元的代位权诉讼请求。这一结果意味着侯马两家企业成功排除了3258万元的代位清偿风险,切实维护了本地企业的财产安全。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商业活动中,无论是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合同履行,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盲目地要求他人代为清偿债务。而企业在面对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江倩倩律师以她的专业和负责,为侯马企业赢得了这场关键的官司,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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