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律师代理债权人追责两股东虚假出资、认缴未实缴全额胜诉

律师代理债权人追责两股东虚假出资、认缴未实缴全额胜诉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23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垒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62011102217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30172508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垒涿州律师:2004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在涿州市耕耘律师服务十余年,在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及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协商经验。律师服务足记遍及河北、北京、天津、安徽、河南、江苏等省市。为涿州及涿州周边、北京等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更多>
导读:原告企业对第三方公司有民间借贷债权,执行时因公司无财产终本。该公司两股东,一未实缴,一循环转账制造实缴假象。杨垒律师接受委托,经诉讼,法院认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获支持。
律师代理债权人追责两股东虚假出资、认缴未实缴全额胜诉

在商业活动中,因股东出资问题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今天要讲述的这个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件

原告企业手握对某第三方公司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民间借贷债权,本以为可以顺利收回欠款。然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却遭遇了难题——第三方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经核查,该第三方公司由两名企业法人股东出资设立,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中一名股东自始至终未实际缴纳任何出资;另一名股东为逃避出资责任、应付验资审查,刻意新设未被查封的银行账户,通过短期循环转账、即时回款的方式制造实缴出资假象,辅以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等材料主张已完成实缴义务,同时以与公司存在借款关系为由试图免责。

在这关键时刻,原告企业找到了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的杨垒律师。杨垒律师自2011年正式执业以来,已成功办理案件近千件,在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尤为擅长。他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拥有十余年一线诉讼办案经验,长期深耕司法实务一线,积累了丰富的庭审经验与案件处置技巧。

接受委托后,杨垒律师迅速展开行动。在执行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后,他依法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庭审中,二被告股东共同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如享有认缴出资期限利益、无需提前出资;已完成实缴出资;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转账回款系正常偿债;案件构成重复起诉、公司不具备破产无清偿能力条件等。

面对被告的种种抗辩,杨垒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高超的办案能力。他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一方面,他熟练运用《公司法》司法解释、破产法规定及九民会议纪要裁判精神,精准把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适用情形,从法律层面突破认缴制期限壁垒,为向股东追责筑牢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他细致梳理银行流水、账户交易轨迹、合同资料、工商档案等全套证据,精准识破股东新设账户、循环走账、虚增验资、以债抵资的规避法律行为,完整固定虚假出资事实。对于被告提出的期限利益、已实缴、真实借款、重复起诉、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等全部免责主张,杨垒律师逐一从证据、事实、法律层面进行反驳,彻底阻断股东免责路径。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杨垒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目标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认定未实缴股东、循环转账虚假出资股东均需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全部债务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便账面资产看似正常,仍可依法认定具备破产原因,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不再享有期限利益。股东通过新设账户、一进一出循环转账、短期内全额回笼资金,即便持有验资报告、工商实缴公示、出资证明书,仍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虚假出资、未真实履行出资义务,不能免除法定责任。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普通借款债权,与法定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性质完全不同,股东无权单方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该行为严重损害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不予保护。

杨垒律师凭借其精准的法律适用、专业的证据拆解和全维度的抗辩策略,成功为原告企业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成熟的办案示范。在商业活动中,当企业债权陷入执行终本困境时,依法适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向未实缴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是实现债权救济的核心有效途径。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