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运期间,车票倒卖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票务秩序,也损害了广大旅客的利益。李XX、李XX倒卖车票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9日这段时间,被告人李XX在福州收集乘车旅客身份信息,收取“手续费”后将信息报给在重庆的李XX,由李XX订票并告知订单号,二人共同高价倒卖福州至重庆北、达州、渠县的火车票48张,票面数额达12147元。2014年1月9日,李XX在四川双流被抓获;1月21日,李XX在重庆被抓获。
案件发生后,李XX、李XX家属找到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20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千件,专精于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诸多媒体专访报道。
苏湖城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详细查阅了案件卷宗,与被告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他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和细节,发现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表现。在庭审过程中,苏湖城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苏湖城律师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苏湖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李XX、李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XX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XX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六部、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倒卖车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让我们明白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能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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