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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涉嫌故意伤害罪,律师助力获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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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22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聂明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27人 执业9年
律所:河南应龙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920171142726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633932726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聂明娅律师及团队法律基本知识扎实,曾任政府法律顾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有很强的法务实践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有很强的诉讼实践经验;律所秉承专业、诚信、服务的理念,在独立执业期间,获得当事人百分百满意;聂明娅律师及团队能够处理诉讼、非诉案件各个阶段的法律事务,学校、武装部等各单位均讲过法律知识公开课,为公众普及常见法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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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X系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在台球厅遭邢X、杨X推搡、殴打,他反击致杨X轻伤一级。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聂明娅律师作为辩护人,经努力,检察院认定张X行为属正当防卫且未超必要限度,决定对其不起诉。
张X涉嫌故意伤害罪,律师助力获不起诉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比例相对较低,很多人在遭遇不法侵害进行反击时,往往容易陷入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之中。而张X的案件,无疑是正当防卫认定中的一个成功范例。

张X是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学生,原本平静的生活被一场突如其来的冲突打破。在濮阳市任丘XX某商贸三楼某台球厅内,邢X因琐事搂着张X的脖子进入麻将房,随后争吵发生。被害人杨X掐着张X的脖子从麻将房走到吧台,接着杨X和邢X开始推搡张X,杨X还用脚踢到张X腰腹部。在这种情况下,张X朝杨X面部打了一拳,之后邢X、杨X一起殴打张X,杨X又将张X拖拽到门外楼梯处殴打其头部,最终张X躺倒在地。经鉴定,张X右眼下脸和上脸有皮下淤血,评定为轻微伤;杨X左眼下脸和上脸有皮下淤血,CT显示左侧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以张X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在这个关键时刻,河南应龙律师事务所的聂明娅律师接受指派,成为了张X的法律援助律师。聂明娅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经办理了近405件案件,她是该律所刑事团队的负责人,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聂明娅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工作。她多次前往案发现场,向相关证人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同时,她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分析张X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聂明娅律师与检察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向检察官详细阐述了张X的行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合理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聂明娅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案件研判能力,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列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类似的案例,有力地支持了自己的观点。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张X是在遭受杨X和邢X的推搡、殴打等不法侵害时进行的反击,其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经过聂明娅律师的不懈努力,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张X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没有犯罪事实,不属于犯罪,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X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个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聂明娅律师也提醒广大民众,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确保自己的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

张X的案件能够得到这样的结果,离不开聂明娅律师的专业辩护和不懈努力。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张X洗清了罪名,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让人们看到了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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