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是施XX与林X的婚生子,父母于2010年协议离婚,约定母亲林X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并承担一半教育、医疗费用。但林X自2010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未支付任何生活费,累计拖欠118400元。且施某现已年满13岁,原定费用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江颖静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抚养费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直接抚养方,其他赠与行为不能当然抵扣,确定了历史欠费金额。接着,她提交杭州市人均消费支出数据、施某年龄增长带来的实际开支增加等证据,成功说服法院和被告接受2000元/月的抚养费标准。同时,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未按期履行,未到期债务视为到期”,并附《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对被告形成有效履约压力。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2010年12月至2023年8月的生活费104000元(分两期支付);如未按期履行,原告可按总额114000元申请强制执行;自2023年9月起至原告满18周岁,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承担。这一结果最大程度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避免了长期诉讼对亲子关系的进一步撕裂。江颖静律师凭借深厚的民商事实务根基和专业能力,在日常工作中持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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