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且未用于约定工程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深知自己肩负着为张某洗清冤屈的重任。他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其非法占有故意,明确指出此案属于民事范畴,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并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即便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就要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李鉴春律师是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律师迅速行动。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同时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之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也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具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同样没有辜负当事人的委托。他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且符合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依法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始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指引,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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