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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常规刑事辩护与特色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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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89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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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尤其是侵犯人身及财产、网络犯罪等案件。其突出差异化能力在于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从侦查中捕捉辩点,实现从轻、缓刑、不起诉等效果。
解读“常规刑事辩护与特色法律路径”

通常情况下,对于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常见的处理思路是依据公安机关侦查收集的证据,若证据显示嫌疑人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物品且涉及较大金额的情况,往往会按照合同诈骗罪进行定性和追诉。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常规做法较为普遍,遵循着既定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标准。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有着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他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并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

按照常规,如果证据显示嫌疑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设备且金额较大,可能的结果是检察机关会以合同诈骗罪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嫌疑人大概率会面临刑事处罚

然而,李律师的实际做法取得了不同的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另辟蹊径,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至今,李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专业能力和独特的辩护方式在众多案件中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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