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平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法律界建立了卓越的专业声誉。
在众多案件中,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极具转折性。原告冯某诉称向被告范某出借80,000元,经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被告范某委托刘海平律师代理此案。范某辩称该款项是其与原告之子冯某甲合伙经营电动车行的投资款,并非个人借款。
接案前,刘海平律师深知案件的复杂性。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前提,而本案中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双方既无借条、借款合同,也未曾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在转账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原告也未曾催告,这不符合一般借贷常理。同时,要证明款项是合伙投资款,需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办案中,刘海平律师确定了“否认借贷关系、证明款项属于合伙投资”的核心代理方向。他紧扣“借款合意缺失”核心点,在答辩及庭审中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举证责任应在原告方证明合意存在,而被告方仅需对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说明。为证明涉案款项的真实性质,他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多组证据。提交证明“某车行”由冯某甲与范某实际经营的相关证据,包括工商信息、门店信息、双方就店铺经营事宜的长期微信聊天记录、双方频繁的资金往来转账记录等,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实质合伙经营事实。重点举证了收到80,000元转账后,该款项的即时流向,通过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采购订单等证据,清晰展示了款项从“冯某账户→范某账户→合伙业务采购支出”的完整路径,有力证明了该笔款项投入合伙经营的实际用途。此外,他还利用原告之子冯某甲在后续微信沟通中提及“那里面有我老爸的钱,要算一下账”的陈述,进一步削弱了原告关于“借款”的主张。在庭审中,刘海平律师围绕上述证据链,系统性地驳斥了原告的主张,强调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确系出借款项,却长期不要求出具凭证、不进行催收,有悖常理。
结案后,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海平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借贷诉讼,而被告范某已就款项系合伙投资款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刘海平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范某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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