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熟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接案前,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案件看似已成定局,张某面临刑事处罚。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启了一系列改变案件走向的行动。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客观事实,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在明确辩护思路后,李鉴春律师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起“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这一非标准动作,即全面细致地从多个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论证,为检察机关重新审视案件提供了关键依据。
结案后,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和有效的行动,成功改变了案件走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生涯中,像这样成功的案例还有很多,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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