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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追诉到无罪不起诉:刑辩律师的逆转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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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37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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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涉案金额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难点在于厘清刑民边界、否定主观故意。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维持决定。
从刑事追诉到无罪不起诉:刑辩律师的逆转之路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熟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接案前,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案件看似已成定局,张某面临刑事处罚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启了一系列改变案件走向的行动。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客观事实,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在明确辩护思路后,李鉴春律师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起“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这一非标准动作,即全面细致地从多个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论证,为检察机关重新审视案件提供了关键依据。

结案后,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和有效的行动,成功改变了案件走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生涯中,像这样成功的案例还有很多,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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